越南外籍员工社保不能直接套用本地员工的参保范围和合计费率。外籍员工的强制社会保险有专门的合同期限条件及例外,且不属于现行就业法规定的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企业应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分项判断,再计算工资扣款和雇主成本。

外籍员工先看合同和身份条件

自2025年7月1日起,外籍员工与越南本地雇主签订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纳入强制社会保险。但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签约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以及适用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者,存在例外。

因此,“持有工作许可”和“需要按本地员工方式参加全部保险”不是同一结论。企业需要看员工实际采用什么用工安排、劳动合同期限是多少,以及是否属于相关例外。不能只在系统里填了外国国籍,就一律排除参保;也不能因为员工在越南工作,就一律按全部险种扣费。

企业内部调动也应按实际身份判断,不能仅凭集团内部的一封派遣通知认定已经适用例外。涉及国际条约时,则要确认是否确有适用安排及满足相应条件,不能把员工在其他国家已经参保,直接当成越南免缴的充分依据。

失业保险是两类员工的重要区别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越南《2025年就业法》,将该法所称的员工定义为越南公民。因此,外籍员工不在该法规定的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内。本地公民员工符合条件时,则可能需要同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比较两类员工时,应先确定每项保险是否适用,再看费率。下面按参保和核算项目区分,不能把任何一列理解为对所有个案都适用的完整账单。

比较项目

越南公民员工

外籍员工

强制社会保险资格

按本地员工适用条件判断

原则上看不少于12个月合同及身份例外

失业保险

符合就业法条件时参加

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

按医疗保险规则判断

仍须单独判断适用条件

三项保险合计费率

三项均适用时,雇主21.5%、员工10.5%

不能直接套用左侧合计比例

最容易漏掉的是最后一行的前提。21.5%和10.5%对应同时适用三类保险的越南公民员工,不能因为薪资系统预设了这组比例,就把它作为外籍员工的默认扣缴结果。

不宜简单减掉失业保险,就得出最终账单

知道外籍员工不参加失业保险后,也不能只从本地合计费率中减去一个项目,就宣称得到所有外籍员工的统一成本。强制社会保险本身是否适用,仍取决于合同及例外;医疗保险的条件、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需要分别确定。

例如,假设两名外国员工都在越南为同一集团工作,一人与越南本地雇主签了18个月劳动合同,另一人属于企业内部调动。前者需要进一步按外籍参保规则判断,后者则要确认内部调动例外是否成立。两人同在一个办公室,并不足以支持相同的社会保险处理。

入职核算时,企业可以把国籍、合同期限、签约时年龄、内部调动身份及适用条约记录清楚,再逐项确定参保险种、基数和分担金额。员工收到的工资说明应能区分哪些是个人扣款、哪些由雇主承担,避免把“不缴失业保险”误解成“不需要任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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