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员工试用期要按岗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约定,不能给所有新员工统一设成“三个月”。同一岗位只能试用一次;在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内,双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也不承担该项解除赔偿而终止试用合同或已签劳动合同。这个便利不等于企业可以不付已经发生的工资,更不能用来处理试用到期后才作出的决定。

期限由岗位要求决定

越南劳动法把试用上限分为四档:相关法律定义的企业管理人员最长180日;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岗位最长60日;要求中等职业、专业中等教育资格,或属于技术人员、熟练工等岗位的,最长30日;其他岗位最长6个工作日。

“经理”这个职位名称本身,不足以证明可以试用180日。企业需要看实际职责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定定义。学历档位也应对应岗位要求,不能因为候选人恰好拥有较高学历,就自动选择较长试用期。

还要注意,最后一档明确是工作日。合同最好列明起止日期及计算依据,避免人事按自然日、业务主管按出勤日理解,最后错过结束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能把这条误写成“不足一年均不得试用”,两者会直接影响短期招聘安排。

用书面约定把期限、工作和工资放在一起

试用内容可以放进劳动合同,也可以另订试用合同。选择哪种形式,会影响试用通过后的衔接:前者继续履行已经签好的劳动合同,后者通过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为减少争议,宜在开始工作前用书面文件说清岗位、试用起止时间、工资、工作地点和工时,并与员工确认。考核目标也应同时交代,例如需要独立完成哪些任务、达到什么质量要求、由谁反馈。期限写对而考核要求始终模糊,仍会给后续沟通带来困难。

试用工资由双方商定,但不得低于该岗位工资的85%。假设双方确认该岗位工资为每月2,000万越南盾,按这一比例计算的最低试用月工资为1,700万越南盾;若已经约定试用期间也付2,000万,就不能仅凭法律允许85%而自行少付。

这个算例只解释比例,实际到手金额还受当期工作时间和适用扣缴影响。企业应把试用工资与转正工资写在同一份待遇说明里,让候选人知道变化从何时开始。

试用期间结束,需要先确认仍在试用范围内

越南劳动法第27条的规则是试用期间双方可以不预先通知、无该项解除赔偿义务。它不是普遍要求“提前3日通知”。企业不应把其他劳动合同终止场景的通知期机械套过来。

在使用这项规则前,应先查原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超过岗位上限、是否已对同一岗位试用过,以及决定作出时是否仍在有效期间内。业务主管说“我还没确认转正”,并不能自动让已经届满的试用期继续。

实务中,适合将评价、沟通和结束日期留成可核对记录。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这项事先通知期,也宜明确告知员工何时停止工作,随后核对已工作工资、获准报销和物品交接。这里要分清:不承担试用终止赔偿,与履行已经产生的付款义务,是两回事。

到期前作决定,避免靠续试用拖延

试用期届满时,雇主应告知结果;合格的,继续履行已签劳动合同,或在单独试用合同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主管认为还需要观察,不能简单给同一岗位再加一次试用。更可行的管理做法是在到期前安排一次中期反馈,指出尚未达到的要求,留出真实评估时间,而不是最后一天才开始找评价材料。

假设企业约定60日试用,却在第70日仍让员工正常工作,再要求从当天起按“试用不合格”立即结束,就不能只援引试用期内的便利规则。此时应按实际劳动关系和适用解除规则重新判断。把考核节点提前,既能帮助企业及时决定,也能让员工明确自己接下来处于什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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