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员工工资涉及换汇,谁承担汇差,首先取决于员工依法约定的工资币种和金额。合同固定为越南盾,总部购买越南盾变贵,增加的是企业的资金成本,不能因此少付合同工资。外籍员工依法使用外币约薪时,则要看是否保留外币工资、如何支付以及双方明确约定的换算办法,不能用一条“汇差员工承担”替代这些条件。

同一笔工资,会同时出现在总部预算、当地工资表和员工银行账户里。总部用人民币或美元做预算,只说明企业如何筹钱;它本身不决定员工应该拿多少。判断汇差归属,要先找到劳动合同中真正承诺给员工的那笔钱。

固定越南盾工资,不能随总部汇率往下调

越南劳动法典第95条规定,劳动合同记载的工资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使用越南盾;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可以使用外币。因此,给越南籍员工制作美元成本预算,与把美元直接写成员工合同工资,是两件不同的事。

假设合同固定月工资为3000万越南盾,不考虑个税、保险等其他项目。总部最初预计用某笔人民币能够购得这3000万越南盾,实际发薪时人民币走弱,需要多付人民币。员工应得的合同工资仍是3000万越南盾,企业需要补足换汇资金;反向波动让企业少花人民币,也不会自动增加员工的合同工资。

这不是因为每种汇差都依法由企业包办,而是工资义务已经固定在越南盾金额上。企业承担的是为履行这笔义务筹资的价格变化。若企业与服务商之间约定某种结算汇率,服务商是否补差,要按该服务协议判断;这份商业协议不能自行减少劳动合同承诺的工资。

外籍员工的外币约薪,要把折算办法说明白

对于允许使用外币约薪的外籍员工,如果双方约定固定外币工资并按该币种支付,总部购买外币的成本变化,仍应与员工工资分开。员工收到工资后,自行换成另一种货币用于消费所产生的变化,则是另一笔兑换,不能直接与雇主发薪不足相抵。

如果计划把外币工资折成越南盾支付,应在实际采用前核实安排的合法性,并明确采用哪个汇率来源、哪个日期,以及金额如何计算。约定付款日的汇率与约定月末汇率,可能得到不同的越南盾金额。只写“按银行汇率”,却没有银行、买卖价和日期,双方很容易各算出一个结果。

这些内容是企业需要写清的支付条件,不是全国统一的法定折算公式。更不能先按固定工资招聘,发薪时才增加一个对员工不利的汇率规则。涉及修改劳动合同内容时,劳动法典第33条要求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相应合同文件;未就修改达成一致的,继续履行原合同。

转账费用有单独规则,不能都叫汇差

银行收取的工资转账费,与两种货币价格变化形成的汇差不同。劳动法典第96条规定,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发薪时,与开户和转工资相关的费用由雇主承担。企业不能把这类费用笼统放进“员工自行承担汇差”,便从工资中扣走。

实际核对时,可以把合同应付工资、依法代扣的项目、工资转账费用和兑换后的到账金额分别列出。合同金额少了,要检查是否足额履约;合同币种金额没少,只是员工另行兑换后购买力变化,则不能仅凭另一币种的到账数字判断雇主欠薪。把每一笔钱对应到具体环节,才知道该由企业补足、由服务商按约结算,还是属于员工自己的后续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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