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员工年假不是入职就一次拿到15天。连续工作未满一年时,每满勤一个月形成1天,最多通常为11天;满一年且前一年出勤率达到80%后,再取得15天。此后工龄每增加两年加1天,法定上限为25天。离职时,已经形成但未使用的余额通常要折算成未休年假工资。
这套规则最容易算错的地方,是把“首年按月形成”和“满一年形成”当成同一批假期。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0条过去确有从15天中扣除首年已休天数的规则,但该款已经删除。现行口径下,员工在首个完整年度每月满勤形成的假期,和达到一年、出勤率达标后形成的15天,分别有自己的取得依据与使用期间。
年假数量要沿入职日和出勤率计算
以一名2026年1月1日入职、每月均满勤的员工为例:从第一个月结束后开始逐月形成假期,到首个工作年度结束前通常累计11天。若其在2026年全年出勤率达到80%,2027年1月1日又形成15天。不能因为员工已在首年用了8天,就把第二年新形成的15天减成7天。
企业做台账时,可以先按下面三种情况判断。这里比较的是法定形成方式,不是公司额外福利;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给得更多,应按更优约定执行。
员工情况 | 法定形成方式 | 关键边界 |
|---|---|---|
连续工作未满1年 | 每满勤1个月形成1天 | 首年通常最多11天 |
满1年且出勤率至少80% | 形成15天 | 与首年按月假分开计算 |
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 15天基础上每满2年加1天 | 总数最高25天 |
表里最值得留意的是“满3年”才开始出现工龄加假:第三个连续工作年度达到条件时为16天,之后每两年再增加1天。公司若采用自然年统一授予,也不能让员工在离职时得到的总权益低于按个人入职日计算的结果,因此年中入职、年中离职都要做一次回算。
排休不是公司单方面清零余额
员工原则上可以请求具体休假时间,只有在该时间休假会严重妨碍业务运行时,雇主才可以调整休假时点。这意味着旺季可以协商改期,却不能只以“项目忙”为由长期拒绝。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台账中同时保存形成日、可使用截止日、已休日期和剩余天数,让排班人员看见每一批假期何时到期。
年假通常有一年的使用期间,首年按月形成的假期则以首个工作年度结束为重要边界。韩国还有法定的年假使用促进程序,但它不是发一封“请尽快休假”的通知就完成。对于一般年度假,雇主要在到期前的法定节点书面告知余额、要求员工指定日期;员工不指定时,雇主还要再次书面指定休假日期。只有程序和时间都满足要求,相关未休假补偿责任才可能免除。
因此,企业若希望员工真正休完年假,应把提醒动作放进年度日历,而不是等到12月底统一催休。对首年员工还要单独管理,因为其按月形成的假期适用不同提醒节点。若公司没有完整留存书面通知与指定记录,结算时不宜直接把余额归零。
离职结算先看“已经形成”,再看“是否依法消灭”
员工离职后不能再实际休假,已形成的未用假期会转化为未休年假工资请求。计算时先锁定离职日前已形成的批次,减去已使用天数,再判断是否有依法完成的使用促进程序。没有适用的免除条件时,余额按就业规则约定的通常工资或平均工资口径折算;没有特别约定时,实务上通常以通常工资为基础。
例如,一名员工满一年后形成15天,只使用了4天便在两个月后离职。只要这15天已经形成,就不能按“第二年只工作了两个月”简单折算成2.5天;通常应从15天减去已用4天,再处理剩余11天。相反,尚未满足形成条件的未来假期,不会因为预计全年在职而提前进入结算。
离职时的未休年假工资,与未付工资、退职金等款项一起,原则上应在离职后14日内结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双方约定延长。真正可靠的做法,是用个人入职日结果校验公司统一年度台账,再把使用促进记录逐项对应到具体假期批次。这样才能分清“员工没休”“假期已到期”和“雇主已经依法免除补偿”这三个不同结论。
如果你正在考虑海外招聘或全球雇佣,HireUp 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欢迎联系 HireUp,结合团队当前的计划一起讨论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