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给员工多发一笔钱,并不意味着原来的福利就能取消。能否替代,取决于原项目是法定权利,还是合同、集体协议或公司制度承诺的待遇。员工愿意领现金,也不能把原本适用的法定义务一并免掉。
最容易发生分歧的,是公司觉得总支出没变,员工却觉得保障缩水。比如原来提供医疗保障,现在改为每月发钱。两者在账面上可以折算,在员工真正就医时却未必能解决同一个问题。因此,讨论替代方案之前,先把原福利的依据和用途找出来。
法定保障不能用一笔补贴打包买断
判断时可以先问:即使公司从未发过员工手册,这项权利是否仍由法律提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能只靠内部通知改成现金。适用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义务,与公司自愿提供的商业保险也要分开看。停掉商业保单与停止法定参保,是性质不同的决定。
带薪年假同样不能简单处理为“每月多发一点,以后不休假”。韩国劳动基准法分别规定年假、工资等劳动条件。具体未休假款如何处理,要看适用规则和实际休假情况,不能由一个统称为福利补贴的项目代替所有权利。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福利改现金,不能只比较年度总额。原本是休息权、保险保障还是一笔报销,对员工产生的效果不同。替代方案至少要说明取消什么、保留什么,以及出现原来由福利覆盖的情况时由谁承担费用。
约定福利要看变更方式和受影响的人
假设公司原来按制度报销通勤费用,打算改成固定交通补贴。这里首先要读原来的文字:是实际发生多少报销多少,有没有上限,哪些人符合条件。改为定额后,通勤较远的员工可能减少所得,不能仅凭多数人拿得更多,就认定所有人的待遇都改善了。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94条区分了就业规则的一般修改和对员工不利的修改。一般修改要听取法定员工代表方面的意见;不利修改则涉及取得同意。具体由过半数工会还是员工过半数参与,取决于该单位的工会构成。向全员发邮件告知,不能自动等同于完成同意程序。
如果福利同时写在个别合同或集体协议里,还要分别核查这些约定。就业规则修改完成,并不意味着其他文件中的承诺已随之消失。对于原本享有较好待遇的在职员工,与新入职员工,也不宜只用一张新福利表解释全部结果。
书面方案最好直接展示前后差异。例如,原通勤报销的适用条件是否取消,现金按出勤还是按月支付,请假期间是否发放,以及切换当月如何结算。这样员工讨论的是自己的实际待遇,而不是对“福利升级”四个字各作理解。
发到工资里以后,还要重新看税务
现金补贴不天然免税。韩国国税厅将因提供劳动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及类似给付作为劳动所得处理,免税项目则另有条件。原来的报销或实物安排改为现金后,不能只保留同一个名称,就继续照搬原来的税务处理。
对员工而言,比较对象应当包括实际到账金额。如果公司把原福利预算全部改成税前补贴,员工扣税后的金额可能与想象不同。对于企业,也不能只把原采购费用挪进工资表,而不让当地薪酬人员核查给付性质及相关计算影响。
可行的替代方案,应当让法律依据、员工同意和实际待遇能够对应起来。先确定哪些项目有调整空间,再把税前金额、税后影响和失去的保障解释清楚,才有条件判断这次改动是否值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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