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员工奖金和十三薪不能放在同一个“年底看业绩再决定”的预算袋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员工,十三薪是必须安排的支付;绩效奖、圣诞奖金等额外项目,则要看合同承诺、奖金条件和过去如何发放。预算最容易少算的地方,正是把这两类钱混在一起。
十三薪按全年基本工资累积
菲律宾私营部门普通员工,在一个日历年内工作至少一个月,属于法定十三薪的一般覆盖对象。试用或固定期限本身不能成为不给钱的理由。这里的普通员工是相对于具有法定管理职能的人员而言,不能只因为岗位名称带“经理”就决定资格。
最低计算原则是:该日历年实际赚取的基本工资总额,除以12。因此,“十三薪”并不总是12月月薪的翻版。年中入职、调薪或者存在无薪缺勤时,年度累计基本工资可能与“最后一个月月薪乘12”不同。
假设一名适用员工的基本月薪始终为30,000菲律宾比索,全年完整赚取12个月基本工资,没有影响基数的缺勤,法定最低十三薪就是30,000比索。如果当年只赚取6个月、累计基本工资180,000比索,则相应金额为15,000比索。这是用于理解公式的假设,实际计算要回到每个工资期间的记录。
基本工资的范围也影响结果。一般不能把加班费、未并入基本工资的津贴等所有到账项目都直接放进分子;但如果合同、公司政策或集体协议已把某项并入基本工资,就要按具体安排判断。财务最好保留各项目的定义,避免同一个津贴在月度工资与十三薪里采用不同解释。
额外奖金有没有义务,要看承诺和发放事实
法定十三薪通常应最迟在12月24日支付。它的安排不能取决于销售是否达标。另行承诺的绩效奖或圣诞奖金,则要看条款:承诺了固定金额,还是达到明确条件才产生?谁符合条件,考核期间是什么,金额如何算?这些内容决定预算是确定支出还是带条件的预计支出。
书面约定之外,长期、稳定、自愿提供的福利也可能形成企业惯例。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相关奖金案件中,会结合合同和实际发放事实判断义务。不能简单认定“没写进合同就可以停”,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发过一次就永久必须发”。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固定年数门槛。
例如,政策写着与业绩挂钩,公司却长期在业绩未达标时照常发放,预算审查就不能只读政策第一页。过去的工资记录、通知与审批理由都可能影响判断。在已有做法上新加一句“公司酌情决定”,也不宜直接当作取消既有权益的依据。
把费用累计和年底资金安排分开做
十三薪可以随每月实际基本工资累计预留,内部估算采用当月适用基本工资的十二分之一,并在调薪、补薪或缺勤调整后更新。上面的30,000比索月薪假设,对应每月预留2,500比索;这是一种预算管理方式,并不是要求每月向员工分期支付的法定规则。
额外奖金则另设预算项目,标明来源是合同、政策还是历史惯例,以及尚未满足的条件。若认为某笔既有奖金可以满足十三薪义务的一部分,应先核实它是否符合等值支付要求,并与额外承诺分清,不能只把奖金名称改成“十三薪”就冲抵。
最后还要给付款准备现金。账面已经逐月计提,不代表12月资金自动到位;总部拨款、工资计算和本地支付应有能衔接的日期。让员工提前知道十三薪与额外奖金各自的计算依据,也能减少“为什么今年不是一个整月工资”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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