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解雇员工流程,需要先有法律认可的解除理由,再履行与该理由对应的通知及申辩程序,最后处理应付款项。企业愿意付钱,并不意味着可以单方面购买员工的离职。因员工过错解除,与因岗位冗余、业务收缩等经营原因解除,走的也不是同一套程序。
先把解除原因说具体
因员工严重不当行为、故意违反合法工作指令等解除,属于需要证明员工过错的路径。岗位冗余、引入节省劳动力设备、为防止损失而裁员等,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另一类原因。企业不能因为某条路径看起来更容易,就把业绩不满意改称岗位冗余。
理由不同,需要支持的事实也不同。对员工行为的指控,需要说明发生了什么、相关职责和规定是什么;取消冗余岗位,则要证明岗位确实多余,以及选择受影响员工的标准公平、合理。团队换了一个人继续做同样的岗位,会使“岗位不再需要”的解释受到质疑。
“双方不合适”可以是经理的感受,却不能自动成为法定解雇依据。准备行动前,应让熟悉菲律宾劳动规则的人员把业务事实与适用解除原因对应起来。若依据尚未成立,先发一份解雇通知再补证明材料,会让企业被自己的文件限制。
员工过错路径,要先给解释机会
因正当过错原因解除,通常需要两次书面通知。第一份应详细说明指控事实和拟解除依据,并给予员工合理的书面解释机会;相关规则与判例将合理准备时间理解为自收到通知起至少5个日历日。只写“违反公司规定”,却不说明哪次行为,员工难以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
这段时间是让员工准备解释和证据,不是企业已决定解除后的等待期。企业应真正考虑员工答复,按需要或适用规则安排进一步听取意见,再作决定。员工解释可能纠正事实,也可能表明事件与原先理解不同,不能把程序做成早已确定结果的签收环节。
第二份通知应说明考虑相关情况后作出的决定。经理当天发指控、当天要求员工签解除文件,很难证明给了充分准备机会。员工拒绝签收时,也应依法处理送达和证据,不能把拒签直接当成员工承认指控或自愿辞职。
经营原因路径,通知对象不止员工
以岗位冗余等劳动法规定的经营原因解除为例,企业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及劳工部门,同时履行适用的离职补偿要求。通知政府不是通知员工的替代,补偿也不是这两项通知的替代。疾病原因解除另有条件,不能把经营性解除流程原样套过去。
岗位冗余还需要善意取消岗位,并使用公平合理的筛选标准。企业可以保存组织调整依据、原有岗位安排和选择标准,让决定能够从当时的业务事实得到解释。只留下给员工的那张通知,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个岗位被取消、为什么影响的是这名员工。
离职补偿应根据实际解除类别计算,不能为所有人设一个同样的“买断价”。欠付工资及其他应有待遇也需要分别判断和结算。财务清单写明各项目的名称与依据,能避免把已欠员工的报酬误当成企业额外提供的离职优惠。
理由和程序出错,后果也有区别
缺乏有效解除原因的违法解雇,可能涉及复职和补发工资等救济;存在有效原因但程序不当,则可能产生程序权利受侵害的赔偿。两者不能简单混为一谈。程序有缺陷不等于每次都自动复职,付一笔程序赔偿也不能让本来不存在的理由成立。
因此,解除前应分别问清:理由是否成立,所需程序是否已经履行,付款是否完整。三项都要有自己的证据。要求员工签一份放弃权利的文件,也不应被当作无需审查前面环节的保证。
业务交接可以提前准备负责人和设备归还安排,但对员工的正式沟通应与审核过的决定一致。把评估、通知、解释机会、决定和结算安排在一条清楚的时间线上,企业才知道何时能接替工作,员工也能理解为什么结束、有哪些费用和何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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