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新加坡当地受雇工作的员工,排假应先落实新加坡适用的公共假日权益,再安排与中国总部的协作。总部放春节或国庆长假,不代表新加坡员工必须同步休息;总部正常上班,也不能直接取消当地员工的带薪公共假日。需要统一休假时,可以讨论额外假或依法协商替换日期。
这里讨论的是员工通常在新加坡工作的当地雇佣场景。短期出差、跨境派驻,以及不受当地《雇佣法》覆盖的人员,需要另外判断,不能只根据员工国籍或总部所在地选择一套日历。
两边日历不同,先分清假从哪里来
受新加坡《雇佣法》覆盖的员工,每年享有11天带薪公共假日。这是当地受覆盖员工的权益,不因企业由中国总部管理而消失。中国总部统一发出放假通知时,人事部门应写明通知覆盖哪些地区,否则海外经理很容易把集团协作安排理解成当地休假规则。
例如,总部在中国国庆期间休息,而新加坡团队仍有当地客户需要服务,公司可以让当地团队按照原定工作日工作。总部无人审批的事项,可以提前授权或延后处理。员工不能仅凭总部休假,就把这些日期自动记成新加坡法定带薪假;公司若承诺额外放假,则应把待遇写清楚。
反过来,新加坡当地公共假日遇上总部的项目交付日,经理也不能以“总部今天上班”为由直接要求员工按普通工作日到岗。这时需要处理的是当地假日工作的安排与补偿,而不是在两份日历中挑更方便的一份。
可以协调换假,但要说明换的是哪一天
新加坡人力部允许雇主与员工共同同意,把公共假日替换到另一个工作日。企业可以据此讨论与总部日历衔接,但应明确原假日、替换日及双方同意记录。只写“海外员工跟随中国总部”,既不能说明哪些当地假日被替换,也无法让薪资人员判断当日应按什么性质结算。
假设业务希望员工在一个当地公共假日工作,之后在总部休假时补回一天,负责人应先取得相应协议,再同步排班和薪资记录。把假先取消、月底再问员工想哪天补休,容易导致员工与经理对当天是否已经合法替换产生不同理解。
还要区分整天假日替换与按小时补休。按小时给予补休的选择,仅适用于不受《雇佣法》第四部分覆盖的员工,并有相应约定和处理规则。不能因为某位员工能够采用这种办法,就把同一做法复制给所有岗位。
如果没有采取适用的替代安排,员工被要求在公共假日工作,通常应在月薪已含的假日工资之外,另获一天基本工资。公共假日落在员工休息日或非工作日时,处理也不同:前者涉及下一工作日的带薪假日,后者可涉及另一天休假或相应工资。因此,工资系统里的“周末”不能只设一个笼统选项。
协作安排应在放假前落到具体工作上
跨国团队更实用的办法,是保留各地假日日历,再标出业务能共同工作的日期。项目负责人据此安排审批、交付和客户支持;确需假日值班的岗位,再单独落实人员、时段和待遇。这样既能提前看到人手缺口,也能避免员工休假当天被临时叫回处理例行事务。
总部增加的休假,还应说明属于公司额外带薪假、员工申请的年假,还是已协商的公共假日替换。三种安排对假期余额和工资的影响不同。年度通知最好让当地人事与业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员工看到的应是明确的休假日期,而不是一句需要自己解释的集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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