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因此,员工尚未在一份完整书面合同上签字,不一定妨碍雇佣关系成立。但企业不能据此把“合同还没签”理解成“暂时没有雇主义务”。工资、岗位和开始工作的安排已经谈妥,员工也按要求履职时,口头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都可能成为认定双方关系的依据。

对准备安排荷兰员工入职的中国企业,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开工前把主要条件确定下来。若员工已经上班,则应立即梳理实际约定并补足书面信息,不能等到第一次发薪时才讨论双方到底同意了什么。

可以口头成立,仍要按时提供书面信息

荷兰雇主须在员工入职后一周内,书面告知一批主要信息,包括双方身份、工作地点、岗位、开始日期、临时合同期限、工时、工资金额及支付时间,以及有约定时的试用期长度等。

另一些信息的书面告知期限是入职后一个月,例如休假津贴、假期天数、通知期、适用养老金安排及集体劳动协议等。不能把后一类的一个月期限,套到全部主要条款上。

这些是提供书面信息的要求,不代表企业拥有一段“先工作、条件以后再谈”的缓冲期。口头约定已经可能有约束力,迟迟没有写下来,往往只是让双方更难证明当初谈了什么。

假设企业口头告诉员工是“每周四天、税前月薪 3,200 欧元”,员工据此开始工作。一周后发来的文件却改成“每周五天、月薪不变”,这不是简单补一张签字页,而是出现了与原约定不一致的新条件。企业应先与员工解决差异,不能把后发文件当成对前期约定的自动覆盖。这里的金额只是情景假设,并非当地工资标准。

口头说过试用期,不等于试用条款有效

试用期有单独的书面要求,不能因为口头劳动合同可以成立,就认为口头说一句“先试用”也一定有效。试用期长度还受合同期限等规则限制。例如,六个月或更短的临时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某些临时合同的试用安排还要结合适用集体劳动协议判断。

因此,企业若希望使用试用安排,应在员工开始工作前完成对相关条款的确认。不要把“一周内提供信息”解释成可以先让员工试岗,随后补上试用条款并当然追溯生效。

如果员工已经工作,后来企业才想增加试用期,就应单独核实该安排能否成立。不能直接按“尚未通过试用”让员工停止工作,也不能仅凭员工尚未签回完整合同,就认定无需履行终止雇佣的有关义务。

有些入职事项需要在开工前完成

身份及工作资格核验不能跟着合同签字一起往后拖。雇主须在员工开始工作前核实身份,并确认其有权从事拟安排的工作。涉及外籍员工时,还要查看具体授权的范围,不能只凭候选人表示“居留手续在办”就安排开工。

首次用工的雇主也需要办理相应雇主登记,准备工资税和社保所需资料。适用的行业集体劳动协议,可能已经规定工资、工时等条件,企业与员工口头商定的内容不能降低必须遵守的标准。

如果周一已经是约定的入职日,而到周五文件仍未签回,企业可以先收集已发送的录用条件、员工回复、排班与实际工作记录,确认哪些条件已达成一致,再尽快准确提供书面信息。文件应如实反映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签署日期也应真实记录;不要为了让资料看起来完整而倒填签署时间。

对尚未开始工作的员工,则可以提前约定清楚雇主是谁、从哪天开始、做什么工作、按什么工资和工时履职。涉及第三方雇佣安排时,也应先确认由谁与员工形成关系。这样员工第一天就知道自己接受了什么,企业也有依据准备发薪和管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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