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第一次在荷兰雇佣员工,往往先谈月薪和到岗时间。真正影响安排的,还有合同期限、行业集体协议、假期津贴、病假工资以及离职程序。把这些条件在招聘前弄清楚,企业才容易给出可信的预算,员工也能判断岗位是否符合预期。

例如,同样是一份一年期合同,有没有试用期、月薪是否包含假期津贴、适用哪份行业协议,都会改变双方的理解。如果只照搬国内合同中的常用条款,签字完成后仍可能发现某些约定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合同先写清楚,试用期要看期限

企业应先确认岗位是否适用行业集体协议。这类协议可能影响工资、工时、休假和养老金等条件,不能只把它看作公司自愿增加的福利。适用的行业养老金安排也要核对,不能一律视为企业可自由选择的项目。

劳动合同和应提供的书面信息,应让员工清楚知道谁是雇主、在哪里工作、合同何时开始、岗位和工时怎样安排,以及工资包含哪些项目。固定期限合同要明确期限或结束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应按其对应规则安排。企业不能靠连续续签短合同无限延长临时雇佣,续签前需核查连续合同的限制及适用例外。

试用期尤其容易套错。6个月或更短的合同不能设置试用期;通常超过6个月、短于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长1个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一般最长2个月。约定要有书面依据,并核查适用集体协议及连续雇佣的影响。

因此,假设企业给新员工签1年合同,直接放入“3个月试用期”并不可行。如果只是延长同一份工作、职责没有变化,也不能想当然重新设置试用期。企业应在签约前确认条款有效,避免等到需要评估员工时才发现试用期安排有问题。

月薪之外,假期津贴和休假要分别安排

荷兰工资预算应区分基本工资、假期津贴和其他适用费用。工资需符合现行最低工资及适用行业要求,比较岗位报价时也应看约定工时。两份月薪相同的合同,若工时或额外待遇不同,对企业和员工并不等价。

假期津贴通常至少按适用税前工资的8%计算。加班工资及其加班津贴也在相关计算范围内,不能一概排除。较高收入员工的书面约定、集体协议等可能涉及例外,企业应先核对适用条件,再决定如何表述薪酬总额。

不少雇主在五月或六月集中支付假期津贴,也可以在符合要求的书面安排下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招聘时说“月薪含全部待遇”,不应让员工无法辨认其中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假期津贴。预算按月预留、工资说明分清项目,会比到了集中发放时再补算更容易管理。

带薪年假是另一项权利。法定最低年度年假小时数,按每周工作小时数的4倍计算:每周工作40小时,对应全年160小时;工作满全年、每天8小时且每周5天时,才相当于20天。兼职和未满全年员工需按实际情况折算,合同或集体协议还可能提供更多。

假期津贴与年假不能相互替代,员工休年假期间仍应获得工资。公共假日是否休息,也要查看集体协议或合同,不能只把当地节日名单复制到公司日历,就认定每个节日都是全员法定休息日。

病假和离职,会影响后续用工成本

普通员工因病无法工作时,雇主通常须持续支付至少70%的工资,最长2年;第一年还要按规则满足最低工资要求。合同或集体协议可能要求支付更多,某些员工或情形另有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等情况也要分别判断,不能把“2年”理解成所有合同都会自动延长2年。

雇主还需承担帮助员工返回工作的责任。企业应提前建立病假报告、职业健康支持和复工协作安排。病假成本既包含工资,也涉及岗位临时覆盖和复工管理,不能只在年度预算里列正常月薪。

决定结束雇佣时,要先分清合同自然到期、试用期内结束、双方协商解除,还是雇主单方解雇。普通单方解雇中,经济原因或长期无法工作通常涉及员工保险机构许可;绩效等其他理由通常由法院审查,适用行业程序或其他例外还需核对。支付补偿本身不会替代应走的程序。

双方协商解除也应形成书面安排,并落实员工依法重新考虑的期间。因此,岗位计划变化时,企业最好先核查合同类型、员工状态和适用程序,再讨论时间及费用。这些准备能让招聘时承诺的条件与后续管理真正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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