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写了入职日期,并不意味着员工到了当天就一定可以开始工作。在日本,需要先确认双方已经明确实际劳动条件,外籍员工也具备从事该岗位的工作资格;有些入职申报则可以依法在入职后办理。判断能否开工,要看缺的究竟是哪一项,不能只看通知上的日期。

本文讨论员工实际在日本工作的普通雇佣场景。员工人在其他国家远程工作、被派往日本提供服务,或涉及专门在留安排时,需要另行判断,不能直接套用同一份入职清单。

先看通知里约定了什么

假设企业通知候选人“下月一日入职”,但双方只谈妥了岗位名称和月薪,工作地点、工时和合同期限还没有确定。到了约定日期,管理人员直接给员工分派任务,就可能把没有解决的劳动条件分歧带进实际用工。

厚生劳动省说明,雇主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其中法定事项原则上需要书面交付;符合规定且员工希望采用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示。企业应核对适用的完整明示事项,不能把一封只写薪资和日期的通知当作全部准备。

这并不表示文件必须叫“劳动合同”才能发挥作用。录用通知是否已经形成约定,需要结合具体内容、接受情况和附带条件判断。这里的操作重点,是让员工与雇主在开工前掌握一致的劳动条件,而不是反复给同一份文件换名称。

总部还应确认通知由谁发出、谁承担雇主义务。如果招聘通过当地服务机构安排,就要由实际雇主核实合同、工作地点和薪资安排,避免业务部门通知一个日期,人事部门却仍在按另一个版本准备。此处属于企业协作安排,不能代替法律要求。

外籍员工要核对能否做这份工作

入职日期是双方的时间约定,工作资格则关系到员工能否合法从事计划中的活动。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示,雇主应查看在留卡上的工作限制;存在限制时,还要核对在留资格允许的活动,必要时查看指定书或资格外活动许可。

因此,不能仅因员工持有在留卡,就认定可以做任何工作。对于标注“不可工作”的人员,需要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适用许可及其范围;标注仅可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也要核实本次职责是否符合。资格外活动许可可能附带工时或活动限制,不能直接用于安排普通全职岗位。

例如,候选人的入职日已经确定,但新岗位需要的资格变更尚未获准,企业不能用“先来帮忙,批准后再正式入职”跳过核查。是否能按现有资格工作,应先就实际职责确认;不能确认时,应调整工作安排并向主管机关查清,而不是用内部名称解释实际劳动。

反过来,也不应假定每一名换工作的外籍员工都必须重新申请同一种许可。现有资格、有效期和具体活动决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企业应围绕这名员工与这个岗位判断,避免把某一人的审批流程复制给所有候选人。

入职后申报,不等于工作许可可以后补

日本年金机构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资格取得手续明确,适用人员的资格取得申报,由雇主在事实发生后五日内办理。这里的“五日内”是申报期限,不是允许无资格工作五日,也不是要求所有员工先等申报完成才能开始劳动。

是否需要参加这些保险,仍要依据事业务所和员工的适用条件核实。厚生劳动省另有外国人雇用情况确认、申报义务及相应适用范围。保险资格取得与外国人雇用申报各有作用,提交其中一种,不能替代另一种,更不能替代工作资格。

实际安排时,可以请负责人员在确认开工前写清:劳动条件是否已交付、外籍员工的现有资格是否覆盖实际职责、哪些申报需要在入职后由谁办理。前两项存在实质缺口时,应先解决;属于法定后续申报的,则按真实入职事实及时办理,不能为了等待回执随意改变起算日期。

所以,一名劳动条件明确、工作资格适用的员工,可能依法在约定日开始工作,再由雇主按期完成适用申报。另一名尚未具备岗位所需资格的员工,即使收到相同日期的录用通知,也不能据此开工。区分这两种情形,才有助于把入职日安排得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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