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当地受雇、通常在当地工作的员工,应先按当地适用规则落实全国法定假日,再安排与中国总部的业务衔接。总部可以统一安排会议和项目节奏,却不能仅凭集团通知取消当地假日。印尼还存在“共同休假”,它与全国法定假日的处理不同,私营企业尤其不能把两者合成一张必须照搬的休假表。

这类安排要看实际工作地及雇佣关系。员工是中国籍,不代表其在印尼长期工作时自然适用中国总部全部休假安排;短期出差或派驻人员,则应另外审查具体情况。本文讨论的是印尼当地企业用工中的排假与协作问题。

当地法定假日,不能靠总部日历覆盖

印尼劳动部门关于企业全国假日和共同休假的通知明确,员工原则上不必在全国法定假日工作。对于连续性工作,或者雇主与员工另有约定等情形,可以安排工作,但须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经理不能因为总部当天正常办公,就把当地法定假日标成普通工作日。

例如,总部希望当地销售在印尼全国假日参加客户项目,公司应先判断能否按适用条件安排,确定实际工作时段,再让当地薪资人员处理假日加班。仅口头承诺“以后不忙时补一天”,不足以直接证明法定加班工资义务已经处理。

相反,中国总部放长假而当地仍是普通工作日时,印尼团队可以继续服务当地客户。负责人应在总部休假前完成授权、备齐文件,并指定能处理紧急事项的联系人。业务衔接依靠提前安排,不需要把所有员工的法定日历强行改成同一张。

共同休假需要另外作决定

印尼政府的年度安排会同时列出全国法定假日与共同休假。后者在私营企业属于可选择的安排,应根据雇主与员工的协议实施,涉及年度休假额度的扣减。它不是所有私营企业员工都必须额外享有的一组法定假日。

按劳动部门的企业执行通知,员工选择并实施共同休假时,相关日期扣减其年假;共同休假日照常工作,则按普通工作日领取工资,不因此扣减年假。这里说的是该日期本身属于共同休假,若同时涉及其他加班或休息日情形,仍需分别判断。

因此,当经理问“政府说连休,为什么我们还上班”时,人事部门应先说明争议日期到底是哪一种。若全国法定假日与共同休假连在一起,连休期间可能同时包含不同待遇,不能把整段时间都按假日加班处理,也不能全部记成普通年假。

先公布公司安排,再谈跨国交付

企业可以在年度排假时,对照当年政府决定,把全国法定假日与共同休假分开列明,再结合合同、公司规章或集体协议,确定共同休假的实施方式。2026年的政府决定可用于当年排班;安排其他年度时,应换用对应年度日历,不能把相似节日日期直接顺延。

中国总部另给的休假也应有明确名称。如果是公司额外带薪假,就说明覆盖员工和待遇;如果希望员工申请年假,应按适用规则及既定安排处理,避免总部无人上班时,事后才通知当地员工统一扣假。员工需要在休假前知道余额会怎样变化。

对于需要连续服务的团队,可以先确定当地假日期间必须维持的服务,再排出具体人员,而不是先要求全员在线。服务范围、工作时段和补偿由业务与当地人事共同落实,工资核算再依据实际记录完成。总部看到的是可执行的值班表,员工看到的是明确的休息与待遇安排。

两地假期不一致本身并不妨碍协作。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公司没有说明某一天属于哪种假,却直接要求员工工作或扣减年假。先把日期性质讲清楚,后续才有共同讨论项目进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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