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不能一律按无薪处理,也不能一律照发全薪。试用期本身不排除劳动标准保护。企业要先确定员工适用联邦还是省区规则,再判断是否已取得带薪病假资格、还有多少可用额度,以及公司是否承诺了更好的待遇。
请假是否受到保护,与病假期间是否由雇主付工资,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员工有权按适用规则请假,不等于每一天都自动带薪;某项法定假期属于无薪,也不等于公司可以忽略已经承诺的带薪福利。
不能把联邦待遇当成全国统一标准
加拿大劳动标准主要由各省和地区管理。银行、电信、航空、铁路等特定行业才涉及联邦管辖,不能因为企业在加拿大经营,就直接为全体员工套用联邦病假天数。普通岗位应结合实际工作省份和用工情况确定适用制度。
联邦管辖员工有每年10天带薪病假的制度,但存在服务及累积条件,不能理解为所有新员工入职当天就拿到10天。对仍在试用期的人,也应按实际取得的资格和已累积额度判断,而非只看人事系统是否显示“转正”。
省区安排又有所不同。例如,安大略省有3天无薪病假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看适用资格就给所有新员工作同样处理。其他省区不能直接照搬安省数字;若公司另外提供带薪病假,还要继续阅读公司政策的适用条件。
从休假日期回到工资计算
处理具体申请时,先确定员工在请假当日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定资格,再看其可用带薪余额及已使用记录。公司政策如果允许试用期员工使用额外带薪假,也要把这部分算进去。这样才能分出本次哪些日期应带薪,哪些可能属于符合条件的无薪休假。
应带薪的日期,要按适用规则或更优约定的计薪办法支付,不能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就统一打折。需要作无薪处理的部分,也应按对应工资扣减办法列明,不能把整段病假都当作旷工,或者用一个不明来源的“试用期病假比例”直接计算。
举个纯粹用于说明公司福利的假设:某公司明确允许符合其政策条件的试用期员工使用2天全薪病假,并约定本次适用的日工资为200加元。员工尚有2天余额,请假2天,则该政策对应的病假工资为400加元。这里的2天和200加元都是假设,并非加拿大统一法定待遇或全国计薪公式。
如果员工此次请了更多天,不能顺手把超出的天数全部归为无薪。还需判断是否有其他适用的法定带薪余额、合同待遇或相关安排。这个判断完成后,工资单才有依据区分正常出勤工资、病假工资和依法作出的扣减。
别把“转正后生效”写成一切待遇的起点
公司可以在政策中清楚说明额外福利何时开始,但其规则不能取消员工已经依法取得的最低待遇。反过来,公司若承诺入职即享带薪病假,也不能在发薪时临时增加“必须转正”的条件。
面向员工的回复最好具体到本次申请:适用哪套病假制度,已符合什么资格,可用余额多少,申请日期如何计薪。如果还需要证明材料,应按适用规则说明,避免仅以“还在试用期”为由拒绝处理。工资核算与休假记录相互对应,员工才能看懂收入为何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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