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员工离职补偿不能只按“月薪乘工龄”计算。首先要区分谁提出结束雇佣、适用哪一种终止原因,再分别计算服务补偿、通知期相关款项、未付工资和未休年假。以下讨论《孟加拉国劳动法》覆盖人员的一般情形,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制度及不受该法相关条款覆盖的人员,需要另行判断。
同样是工作数年后离开,雇主普通终止和员工主动辞职的补偿可能不同。裁员、因健康原因解除以及纪律解雇,也有各自规则。企业应先把真实原因写清,再选公式;不能为了套用较低的费用,把雇主决定结束的关系写成员工自愿辞职。
通知款和服务补偿要分开计算
对于第26条下雇主普通终止永久工的情形,法定书面通知期按计薪方式区分:月薪制为120天,其他计薪方式为60天。这与简单区分“白领”和“蓝领”不同。雇主可以依法以通知期工资代替通知,但支付通知款并不会自动取消另一项服务补偿。
第26条的服务补偿,按每一个完整服务年支付30天工资;若另有应付离职酬金,应按条文取较高金额。它还应与其他依法应付福利分别处理。工资基数也不能随意选择,第14条对相关计算采用最近月基本工资及适用的生活成本、临时或过渡工资项目,未必等于员工银行账户里的净到账额。
为了看清两类款项的用途,可以把普通终止与主动辞职放在一起比较。下面只列永久工;临时工和其他解除事由的条件不同。
结束雇佣的情形 | 书面通知要求 | 服务补偿的主要规则 |
|---|---|---|
雇主按第26条普通终止月薪制永久工 | 120天,或依法支付代通知工资 | 每完整年30天工资,或应付离职酬金取较高 |
雇主按第26条普通终止其他计薪永久工 | 60天,或依法支付代通知工资 | 同上 |
永久工按第27条主动辞职 | 一般60天,未履行时有相应代通知规定 | 按连续服务年限分档,不能照搬雇主终止标准 |
这里最容易忽略的是:员工辞职的60天,不会因为本人按月领薪就自动变成120天。相反,雇主普通终止月薪制永久工时,也不能拿员工辞职的期限作为自己的通知标准。
主动辞职要用现行分档
现行第27条对永久工辞职的补偿,按连续服务年限分为三档:不超过3年,每完整服务年按7天工资;超过3年但不足10年,每完整服务年按15天工资;达到10年及以上,每完整服务年按30天工资。有应付离职酬金时,还应按该条比较处理,避免把同一性质的项目重复相加。
例如,假设员工符合永久工辞职规则,完整连续服务5年,适用的日工资基数经计算为1,000塔卡,且没有需要比较的更高离职酬金,则服务补偿示例为5×15×1,000,即75,000塔卡。这里的日工资是假设值,算例只演示服务补偿,不包含最后一个工资周期的应付工资、年假折现或通知期款项。
工龄也应结合连续服务的法定计算规则认定。如果期间出现依法应计入的缺勤或休假,不能仅按打卡天数机械删减服务年限。把入职时间、变动记录和终止日放到同一份计算说明中,才便于解释选用了哪一档。
未休年假另结,最后再汇总应付款
第11条要求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支付员工已取得但尚未使用的年度休假对应工资。计算顺序是先查清应得年假余额,再按适用的休假工资口径折现;不能把所有假别都当作可折现余额,也不能因员工主动辞职就直接清零年假。
最后一张结算表可以分别列出截至结束雇用日的应付工资、年假折现、服务补偿和通知款,并附上已经付款的抵扣记录。这样员工若只对年假天数有异议,双方就能围绕具体项目核对,不必把整笔总额重新解释一遍。
第30条规定,结束雇用后的最终应付款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企业可提前安排核算和付款,不宜等到期限临近才补齐考勤、年假和工资资料;内部交接手续也不应被当作无限延后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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