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员工工作了几个月,经理觉得仍不适合岗位,便想以“没有转正”为由让他当天离开。澳大利亚员工试用期确实用于评估岗位适配,但劳动关系从入职就已开始。是否通过试用,与解除时是否需要通知、支付未休年假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理由,需要分开判断。
试用期长短要与评价安排一起明确
澳大利亚官方指引说明,试用期通常由雇主确定,常见为3至6个月。这是常见安排,不是适用于所有岗位的统一法定上限。企业应结合岗位、合同及适用的行业裁定或企业协议确认具体条款。
用书面文件说清试用起止、评价标准、反馈时间和可能的延长条件,可以减少后续争议。只写“试用期间随时辞退”,并不能替代最低劳动权益,也不能说明员工需要改进什么。
例如,新员工要独立处理客户工单,评价可以围绕准确率、响应质量和必要培训后的表现。经理在早期反馈具体问题,员工才有机会调整。若直到最后一天才说“团队感觉不合适”,既不利于判断,也难以说明决定的实际原因。
全职或兼职员工在试用期间仍享有适用的工资及带薪休假权益,不能把年假和病假的累积统一推迟到转正以后。不同员工类型的权益有差别,因此合同里如何标注类型,也应与真实雇佣关系相符。
不公平解雇门槛不是合同试用期限
在澳大利亚全国劳动关系体系下,申请不公平解雇救济通常要满足最低服务期:一般为6个月,小企业为12个月。小企业通常指少于15名员工的雇主,但计数还涉及关联实体等规则,不能只数某个办公室的人。
最低服务期只是资格条件之一,还需核对适用体系、行业裁定或企业协议覆盖以及收入门槛等因素。员工达到某个月数,并不自动代表任何解雇都不公平;反过来,未达到门槛也不代表雇主可以使用任何理由解除。
假设普通规模企业约定3个月试用期,员工在第四个月已经通过试用,但不公平解雇资格仍按适用服务期等条件判断。如果企业把合同试用延长至更久,也不会因此让法定连续服务时间重新从零计算。
企业记录上应同时保留实际入职日期和合同评价期限。将二者混成一个日期,容易在评估解除风险时得出错误结论。
未通过试用,通常仍要核算通知与支付
在适用最低通知制度时,连续服务1年或以下的员工,雇主一般需要提供至少1周通知,或按规则支付代通知款。合同、行业裁定或企业协议可能给出更优安排,最终应采用适用标准。
临时雇员、严重不当行为等存在不同规则,不能把这一要求无差别套用到所有人员。但普通绩效不达标,并不因为发生在试用期就自动变成严重不当行为,也不意味着所有通知和支付都可免除。
解除前可以先确认最后工作日,核对尚未支付的工资、适用通知安排和累积未休年假。选择代通知时,应依适用规则计算,不能直接拿合同中一个任意固定金额替代。
试用期间也要检查决定的真正原因
工作权利及反歧视保护并不会因为合同写有试用期就消失。员工询问工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或具有受保护属性时,企业不能因此对其采取违法的不利行动。
例如,经理在员工提出工资问题后立即表示“试用不合格”,就需要认真核实此前是否已有独立的绩效依据。把决定写成试用评估,并不能改变真实原因。
企业处理未通过试用时,宜围绕具体岗位表现说明事实,给员工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保存反馈与决定记录。完成这些准备后,再按适用通知和最终支付要求执行,才能把一次岗位评估落实为可解释的雇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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