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瑞典员工还在试用期,并不因此失去年假权利。不过,能休几天、其中几天有工资,以及能否按申请的日期休,是不同的问题。新员工最容易遇到的情况,是有休假资格,却还没有足够的带薪年假余额。
试用期不是年假的等待期
瑞典《年假法》把年假权利赋予员工,没有设置一条必须转正后才能享有的普遍门槛。按法定默认规则,每个假期年有25天年假;如果雇佣在该假期年的8月31日之后开始,当年则只有5天。这里说的是休假天数,不能直接理解为每个新员工入职就有25天带薪假。
换雇主也不会把当年的年假重新发一遍。《年假法》第6条规定,换工作后在新雇佣中享有的年假,只限于此前雇佣中尚未休用的范围。因此,要核对员工在前雇主处当年已经休了多少年假,再确定新公司可安排的剩余天数,不能直接重给25天或5天。
所以,人事收到试用期员工的申请时,用“还没转正”直接拒绝,并没有回答该员工的年假权利。更有用的判断依据是入职日期、适用的假期年度、前雇主当年已休年假记录,以及实际已有的假期余额。转正日期本身不能代替这些信息。
有年假,不一定已经有假期工资
法定默认假期年从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紧接之前的对应年度是累计年。带薪天数主要根据累计年内在该雇主处的合资格雇佣时间计算,而不是在转正当天一次性产生。法定可计入的缺勤和不计入的无薪缺勤,也会影响结果。
例如,一名员工首次加入这家公司,在6月仍处于试用期。若公司采用法定的前一年度累计方式,而他在上一累计年没有在该公司工作,便可能没有当年可用的已赚取带薪天数。这与他是否转正无关;即使马上转正,缺少的前期累计时间也不会自动补齐。
集体协议可能依法改变假期年或累计安排,雇主也可能提供预支带薪年假。因此,看到系统里的可休天数,还要知道它代表已赚取的带薪假、无薪假,还是公司同意预支的假。预支待遇及其条件应看清书面约定,不能因为同事曾获批准,就假定自己也适用。
员工可以放弃没有假期工资的年假。对刚入职、尚无带薪余额的人来说,这一点有实际意义:有权休无薪年假,不等于必须接受整段无薪休假。先知道休假期间少领多少工资,才能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也要协商具体日期
年假权利不等于员工单方面选定任意日期。法律要求雇主与员工或相应代表协商休假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时,除非另有约定,由雇主决定排期。涉及雇主单方确定日期的通知,还存在法定提前通知要求。
假设新员工想在试用期内休一周,沟通时就应把两个答案分别写清:这一周能否排开工作,以及获准后按带薪还是无薪处理。若当期无法接受原日期,可以讨论替代日期;不能把排班困难解释为试用员工完全没有年假。员工也不宜在排期尚未确定时自行缺勤。
对企业来说,一份清楚的假期说明,比一句“转正后再说”更能减少争议。结合前雇主当年已休记录,说明适用年度、剩余可休天数、其中带薪与无薪部分和批准日期,员工才能知道这次请假会怎样影响工资。短期雇佣还可能适用特别规则,不能把一般试用安排与不超过三个月的短合同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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