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试用期不能因为尚未达到180天,就由公司临时追加。对适用普通劳动法的员工,现行规则允许约定总计不超过180天的试用期,也允许分成连续的几个阶段,但分段安排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写出。原合同只约定较短期限时,不应把法定上限当成自动延长权。
例如,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90天,经理到第85天觉得“还需要观察”,与合同一开始就明确约定180天、分两个连续阶段考核,是两种不同安排。前者不能仅凭内部审批,把员工的试用状态延续到第180天。
180天是上限,不是每份合同的实际期限
沙特《劳动法》第53条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及其期限,并规定总时长不得超过180天。现行实施细则第19条进一步要求:如把试用期划成多个阶段,这些阶段必须连续,并在订立合同时清楚载明。
这意味着,判断能否继续试用,要同时看法律允许多长、双方实际约定多长。法律容许最长180天,并不会把一份90天的合同改成180天。员工知道自己接受了什么期限,是这项判断不可缺少的部分。
如果合同从一开始已经清楚约定总试用期及连续分段,第一阶段考核之后仍在原来约定的总期限内,继续执行的是已有安排。企业可以在中间设置反馈节点,但不宜把每次考核都称为“重新开始试用”,让员工误以为期限会随考核次数不断重置。
如果合同只写了90天,没有清楚约定后续阶段,就不能用“法律最多180天”补足欠缺的约定。遇到含糊的模板或临时补充协议,应先核查具体条款能否成立;本文不能据此给出“期满前补个签字即可延长”的通用结论。
截止日期变晚,不一定是延长了约定期限
计算试用期时,现行实施细则排除了开斋节假期、宰牲节假期、国庆日假期、建国日假期和病假。因此,合同写明的试用天数,与日历上从入职日直接向后数出的天数,可能不相同。
假设双方有效约定90天试用,期间有5天属于应排除的病假,其他条件不变,员工经过90个日历日时可能尚未累计满90个计入试用期的天数。由此推后的截止日,是按规则计算原期限的结果,不能描述成公司另外批准了5天试用。
这种区别也影响沟通。说明截止日期时,应能对应入职日、约定天数及被排除的具体日期。经理出差、项目推迟或没有及时安排评估,本身不是细则列出的排除事由;不能把公司未完成考核的时间一并扣掉。
不要用“再试一次”绕过原期限
同一雇主原则上不能对同一员工重复设置试用期。《劳动法》第54条只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双方书面约定另一段试用,例如改任另一职业或另一种工作,或者与该雇主的前一劳动关系结束已满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不是从第一次试用结束之日计算。
因此,同一个岗位工作不变,只因主管尚未决定是否留用,不能改称“第二次试用”来解决期限问题。更换考核表、调整汇报对象,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法条所说的另一职业或工作。
对于现有员工,最有用的处理是把合同里已经约定的期限算清楚,在届满前完成评估;如果已经超出有效试用期,后续劳动关系处理就不能继续借用试用期规则。对下一位新员工,则应在签约时把实际需要的总期限和分段安排说明白,而不是把延期当作入职后的备用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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