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员工在试用期内生病,并不因为“尚未转正”就当然没有病假工资。试用期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待遇首先看疾病保险等待期是否满足、有没有可计入的既往保险或豁免,再看病假天数和计算基数。刚入职就病了,也不能直接按整份合同月薪的80%发钱。

这里讨论的是以劳动合同受雇的员工。企业与个人签订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不能只因双方也把前几个月称为试用期,就直接套用相同待遇。波兰劳动监察机关把试用期合同列为劳动合同类型之一;试用期用来考察岗位适合程度,并未把员工变成无保险资格的“候选人”。

刚入职,为什么有人能领、有人暂时不能领

波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雇员通常在连续参加疾病保险满30日后取得病假工资资格。新员工如果之前已经参加过疾病保险,且保险中断不超过30日等法定条件成立,既往期间可以计入。因此,换一家公司并不必然意味着重新从零计算等待期。

规则也有豁免,例如拥有至少10年强制疾病保险记录者,以及毕业后在规定90日期限内参保的毕业生等。企业处理一名试用期员工的病假时,需要问清过去的参保记录及是否符合豁免,不能只盯着本公司的入职日期。

假设两个人同一天入职、同一天生病,其中一人是已有连续保险记录的跳槽员工,另一人没有可计入的前期记录,也不符合豁免,两人的待遇判断就可能不同。这个差别来自保险资格,而不是主管对谁更满意。医生确认病假,与是否已经满足有薪待遇条件,也应分开判断。

确定资格后,再看金额和当年累计天数

普通疾病的病假工资通常为计算基数的80%;孕期患病、上下班途中事故等特定情形可适用100%,雇主适用的劳动报酬规则还可能规定更高待遇。不同原因不能只用同一个比例处理,工资人员应依据相应证明确定类别。

这里的“基数”不等于合同税前月薪。社会保险机构说明,通常参考患病月份之前的工资,并按规则扣除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工作不足完整参考期间时另有计算办法。刚入职、没有足够历史工资的员工尤其不能套一张简单的月薪乘比例表,应由工资人员按实际情况确定基数。

雇主自有资金支付的疾病工资,通常覆盖一个日历年内累计前33日;年满50岁者从达到该年龄的下一日历年起,改为累计前14日。超过对应天数后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疾病津贴。基金承担费用与实际由谁办理支付应区分,不能简单理解为员工一定等一笔由机构直接汇来的钱。

年度累计还包括当年在其他雇主处发生的相关病假期间,中间有间断也要合并。试用期员工可能是在年中跳槽,企业不能因他第一次在本公司请病假,就一律重新给出完整33日额度。

电子病假单到了,员工仍要通知公司

波兰官方患者服务网站说明,电子病假证明会传给社会保险机构和缴费人账户,员工通常无需再递交同一份纸质证明。但员工仍须告知雇主自己缺勤;电子文件自动到达,并不代替请假沟通。企业可在入职时告诉员工该联系谁、用什么内部渠道通知,避免排班人员一直等待。

一张能说明白的工资单,应把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病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的天数和基数区分清楚。如果暂不符合有薪条件,应解释缺少哪项保险资格;如果符合,则不能再用“还在试用期”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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