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录用通知写了入职日期,员工并不因此自动取得当天工作的资格。约定日期需要与员工已有的工作权利、适用劳动条件及雇主的入职准备相匹配。如果这些条件已经满足,可以按计划开工;若关键许可仍在等待,不能仅凭录用通知要求员工先做几天,再补手续。
对已经有充分工作权利的候选人,入职准备重点可能是合同条款与工资资料;对需要企业办理许可的境外候选人,开工时间则还取决于适用移民路径。两类候选人可以收到相同格式的录用通知,实际可承诺的到岗时间却不同。
写日期之前,先看谁能在荷兰做这份工作
荷兰政府企业服务说明,欧盟、欧洲经济区及瑞士员工通常不需要工作许可,但仍须有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对其他国家人员,通常需要工作许可或合并居留及工作许可,具体还存在按身份和工作类型设置的例外,不能只按国籍作最终判断。
因此,招聘团队应了解候选人手中的居留文件允许做什么、是否附带雇主或工作限制,以及拟聘岗位是否落在其中。签了劳动合同、拿到了个人服务号码,或者候选人已经住在荷兰,都不能单独证明他可以为这家企业从事这份工作。
例如,一名原本可以自由进入荷兰劳动力市场的候选人,与一名需要新雇主按高技术移民路径办理手续的候选人,不能使用同一个“收到录用通知后两周上班”的承诺。后者还涉及雇主是否符合相应担保要求等条件,应按选定路径核实何时允许开始工作。
企业通过中介使用人员,也需要确认其工作许可。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由另一家公司签署,就认为使用人员的一方完全不必查验资格。录用通知中涉及实际工作地点、岗位和雇主的内容,应与最终许可安排保持一致。
录用条件谈妥,不等于书面义务已经结束
荷兰口头劳动约定也可能有效,并非没有签完一份长合同就一律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法律要求雇主将特定信息书面告知员工,不同信息适用开工后1周或1个月内等期限。企业不宜把“可以口头约定”理解成可以长期只留一封简短录用邮件。
开工前值得讲清楚的,是谁作为雇主、何时开始、做什么工作、在哪里工作、工资及工时如何安排。如果行业存在适用的集体劳动协议,合同约定还应与之衔接,不能仅靠总部统一录用通知确定全部待遇。试用期等条款还有自身的书面和有效性要求,需要另行处理。
约定日期如果取决于许可,应把这一前提表述清楚,并及时告知候选人准备进度。若预计无法按期到岗,应讨论合同及日期如何处理,而不是在合同已经约定之后,口头宣布“人还没开始工作,所以什么责任也没有”。日期既影响人员安排,也可能影响双方的合同义务。
开工前的身份与工资资料,要能实际使用
雇主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前查验身份,依据原始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并按要求留存可辨认的副本。候选人网上填了姓名、上传了简历,不能替代这一步。工资记录中的个人信息也应与核验结果一致,避免到首薪时才发现姓名或号码无法对应。
首次雇人的企业,还需要向荷兰税务机关登记为雇主,取得用于工资税申报的资料,并向商会通报人员情况变化。已有工资系统的企业也应在新人开工前准备所需记录,包括工资税及社会保险数据、身份文件等,不能只给员工开通邮箱就认为已经完成入职。
个人服务号码用于相应税务及行政手续,工作许可回答的是能否做这份工作,两者用途不同。出现号码或工资资料尚未齐全的情况时,应按税务机关对应规则判断如何处理;不要把所有缺件都归为同一种“不能开工”,也不要因工作许可有效就忽略工资资料义务。
业务主管最终收到的入职确认,应能说明候选人为什么可以在该日、该雇主和该岗位开始工作,哪些书面事项已经办妥,哪些事项有明确法定完成期限。这样,录用通知上的日期才能转化成可执行的安排,首周工作也不必不断被追补文件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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