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员工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到期,续签期间可能继续工作,但前提不是“已经约到移民局”。通常,员工在原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已经申请延长许可或申请另一类居留许可,原许可便依居留法第81条第4款继续有效,直至主管机关作出决定。原许可附带的工作条件也随之延续。
这意味着,卡面到期并不必然等于工作权当天终止;申请续签也不必然让员工取得更广泛的工作权。雇主需要把原来的工作限制和申请产生的法律效果连起来判断,才能决定是否继续排班。
延续的是旧条件,不是申请中的新权限
假设员工原居留许可只允许为甲公司从事指定工作,在到期前申请续签,等待审批时仍按原条件为甲公司工作,与已经拿到乙公司录用通知、想改到乙公司工作,是两种不同情况。原条件继续有效,不能自行解释为“新雇主、新岗位也都可以”。
对企业而言,至少要能回答原许可允许什么工作、是否限制雇主或岗位、本次申请是否在到期前实际提交。若准备变更雇主、增加另一份工作或明显调整岗位范围,应另核对该变动是否需要许可及是否已获准,不能仅凭“续签处理中”放行。
法定延续通常持续到移民机关作出决定。员工收到批准、拒绝或新的附加条件后,企业应据此更新判断;原先的申请回执并不能永远覆盖后续变化。保持与员工同步处理进度,比只在旧卡到期日设一次提醒更有用。
临时证明上写的法律依据很关键
等待期间常见的文件叫居留效力临时证明,德文为Fiktionsbescheinigung。柏林移民服务说明,依据第81条第4款签发的证明对应原许可及其工作附加条件继续有效。企业应同时查看原卡、附页和这份证明,而非只看到文件标题就作判断。
第81条第3款对应的情况不同,例如依法免签入境、尚无居留许可的人申请首次居留。该款下的临时居留效果,本身不允许开始工作。因而“两个人都有临时证明”不代表两个人都可以照常上班,尤其不能将首次申请与原工作许可续签混为一谈。
现行第81条第5a款还有特定规则:在符合法定范围的学习或就业类居留申请中,自主管机关安排签发新证件起,到证件交付前,新许可所描述的工作可以被视为获准,且这一工作权限应记入证明。它不能被简化成“提交申请就自动取得新工作权”。
逾期提交和只有预约,要单独处理
若续签申请在原许可到期后才提出,第4款规定主管机关可为避免不公平困难决定延续效力。这是需要机关作出相应安排的情况,企业不能自行补推“反正已经申请,所以中间一直有效”。在文件不足时,应要求员工取得主管机关明确说明,再决定下一班次如何安排。
同样,一封预约确认邮件未必能证明续签申请已在有效期内提交。雇主应保留可辨认申请内容、提交时间和接收情况的记录,并在不清楚时向主管机关澄清。文章讨论的延续规则也不直接适用于短期申根签证,不能拿商务短停替代工作类居留续签。
实际管理中,可把旧许可到期日、申请提交日、证明依据与原工作限制放在同一份员工记录里。文件能够证明权限继续且拟安排工作未超出范围时,企业才有清楚依据继续用工;资料之间冲突时,先取得针对该员工的解释,比让工资正常发放后再追认资格更稳妥。
如果你正在考虑在德国招聘员工或开展全球雇佣,HireUp 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欢迎联系 HireUp,结合团队当前的计划一起讨论下一步。